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前科累累的薛姓男子,二十年前家暴離異,四名小孩都丟給前妻照顧,如今窮困潦倒,苦無對策竟然提告請求長女給付生活費。高雄地院據證審理,法官認為薛某未盡父職在先,既無義務對價,大女兒毋須承擔扶養父親的責任。

判決書記載,六十一歲薛姓男子因為素行欠佳,動不動對老婆、子女暴力相向,八十二年八月於是協議離婚,四名未成年孩子全部交由前妻撫育、監護。

儘管二十年來薛某不曾扮演盡責父親,所有小孩一律由前妻拉拔長大,困苦潦倒的他第一個想到的還是自己的長女。

薛姓男子提告請求大女兒應盡扶養義務,每個月固定支付生活費四千元。薛某說,長女出生迄今,他不時關照、愛護並參與養育,現在沒有工作流浪街頭,日常三餐還得依賴慈善機構,大女兒必須負責他的生活起居。

針對薛姓男子訴狀聲明,長女抗辯指出,八十二年遭受父親家暴,一度控告對方涉嫌傷害,後來因父親同意離婚且放棄子女監護權,她才撤回告訴。前科一籮筐的父親,為非作歹犯案不斷,進出監獄猶如家常便飯,從未負起扶養責任的他,毫無資格請求子女給付生活費。

臺灣時報 – 2012年4月7日 〔記者郭子敬高雄報導〕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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